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Association,缩写是CDS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咨询和管理的,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促进城乡社区发展和成渝双城地区经济圈建设;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推动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行业管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之间的桥梁作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建设,引导会员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成都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 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5号,邮政编码:61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党委政府引导、行业自治自律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发挥市场在第三方机构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壮大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力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二)参与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和评估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机制等课题研究,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和社会影响评估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五)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对会员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实施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罚;
(七)参与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联系和引导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类组织和个人为社会事业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接受本会的协调、指导,参与本会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五)接受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业务咨询或管理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团体、学术组织、非法人组织(含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公司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学术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人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3.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档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其中,从事社会风险评估咨询经营业务的会员颁发A类会员证书(证书编号首字母为A);非从事社会风险评估咨询经营业务的会员颁发B类会员证书(证书编号首字母为B)。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四)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该组织被依法吊销、撤销或破产终结的,自该组织被吊销、撤销或破产终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公民;
(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并自愿履行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经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员大会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会表决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共同提名,沟通业务主管单位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通过对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2次(含)以上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本专业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能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特殊情况需增设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长、秘书长沟通业务主管单位后,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第一届副会长由本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沟通行业主管单位后,由理事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可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第一届监事由本会筹备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总票数的2/3。监事可在单位会员、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本会从业人员代表由本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主要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2次(含)以上无故不出席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对A类会员收取会费,对B类会员不收费。会费标准是:普通A类会员单位:5000元/年,担任理事的A类会员单位10000元/年,担任副会长以上A类会员单位15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三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