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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14:58人气: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双府发〔2022〕1号

签发单位: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2-01-30

生效时间:2022-01-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成都市双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1.4.2响应分级

1.5全区主要风险及应急处置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级层面领导机构

2.1.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3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4区级工作机构

2.2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与专家库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紧急状态

3.3.7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6宣传和培训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9附件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全局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文件,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资源予以支持。事发镇(街道)、园区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基层村(社区)主动参与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军警、村(社区)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驻双军警、民兵、预备役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基层力量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冰雪、暴雨、雷电、高温、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木有害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路桥梁及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企业生产、建筑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旅游、公共场所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气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管廊)等城市公共服务安全事故,燃气、煤气中毒、火灾及特种设备、石油化工、人防工程等安全事故,信息网络安全事件,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影响校园安全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金融安全和生活必须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热点事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级)以下突发事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事发镇(街道)、园区负责应对;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类别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和受影响区域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实行区级对应专项指挥机构为主的扩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级对应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响应分级标准应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明确。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复杂、跨区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5全区主要风险及应急处置能力

经分析全区主要存在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危险化学品事故、工贸行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燃气事故、人员密集场所拥挤及踩踏、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等事故灾难风险;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急性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刑事案件、恐怖袭击、网络与信息安全、民族宗教等社会安全事件风险。

全区主要有区消防救援大队,西航港专职消防站、公兴专职消防站、黄龙溪专职消防站,公安,驻双军警,预备役、民兵,医疗机构,环境监测,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家库等应急救援处置力量。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坚持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原则,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镇(街道)、园区、区级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事件,明确本部门参与处置的人员、装备、物资器材以及相关保障的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和园区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制定,主要针对本辖区、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管理工作。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各镇(街道)和园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突发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勤务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级层面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区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2.1.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或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成都市双流区应对XX事件指挥部,实施以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和驻区解放军、武警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区级领导兼任组长。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统筹指挥、决策部署;明确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信息值守的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3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对应的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区级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设置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事发镇(街道)、园区在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4区级工作机构

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区级调整设置,主要体现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2.3专家组

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启动对应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单位负责统筹协调。

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园区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园区和在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总结应急管理工作,并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市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4)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区政府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区应急局牵头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本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区卫健局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在双各类企业应加强与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烟花爆竹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区政府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行业牵头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级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毗邻或相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政府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区政府统筹管理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基层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镇(街道)、园区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镇(街道)、园区、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双流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区应急局。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安全、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园区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应急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全区、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街道)、园区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的安全。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及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镇(街道)开展应对工作。区级指挥机构设立后,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区政府根据事发地镇(街道)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至区级层面。

2)现场指挥。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调度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调度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省、市现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区级现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区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时,镇(街道)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委区政府积极协调驻双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区级层面应与相邻区(市)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队伍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事故灾难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掌握事故伤亡变化情况,涉险和下落不明人员情况,危险物品数量、种类、位置及存储方式及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信息,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难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掌握伤病员情况,分析研判传染性及扩散趋势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组织生产、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

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9.2),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区应急局负责做好衔接。

6)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委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区委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区委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委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针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区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区委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区委区政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局。区委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

3.4.3恢复重建

健全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镇(街道)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区委区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镇(街道)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新科、住房建设和交通、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区委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市委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政府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新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和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预备役等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援救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和军地联动机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间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协作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1)区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镇(街道)的请求,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区财政予以支持,相关手续后补。

3)区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区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区应急委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各类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区商务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区发改局负责粮食和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部门、镇(街道)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区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我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区政府及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镇(街道)、区级部门、园区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5)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园区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8)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及省、市属在双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起草,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牵头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跨区域应急预案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基层组织和企事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向区应急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向区级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各专项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城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园区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镇(街道)、区级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体育和旅游、广播电视、新科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委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我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镇(街道)、园区、区级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1125日区政府印发的《成都市双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9附件

9.1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机构图

 

图片1.png


9.2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成都市双流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成都市双流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双流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成都市双流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双流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公园城市绿化服务中心

成都市双流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成都市双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10 

成都市双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1 

成都市双流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12 

成都市双流区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13 

成都市双流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14 

成都市双流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管局

15 

成都市双流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6 

成都市双流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 

成都市双流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8 

成都市双流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交通局

19 

成都市双流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20 

成都市双流区生产运行保障应急预案

区新科局

21 

成都市双流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2 

成都市双流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3 

成都市双流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24 

成都市双流区核事故应急预案

25 

成都市双流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6 

成都市双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双流生态环境局

27 

成都市双流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28 

成都市双流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9 

成都市双流区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破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30 

成都市双流区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

31 

成都市双流区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32 

成都市双流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33 

成都市双流区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34 

成都市双流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35 

成都市双流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6 

成都市双流区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7 

成都市双流区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公园城市绿化服务中心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38 

成都市双流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39 

成都市双流区重大紧急敏感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40 

成都市双流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41 

成都市双流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互联网信息办

42 

成都市双流区影响市场稳定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43 

成都市双流区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新科局

44 

成都市双流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国资金融局

45 

成都市双流区涉外安全应急预案

区政府外办

46 

成都市双流区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宗局

47 

成都市双流区社会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48 

成都市双流区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体旅游局

 

9.3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

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

区应急局、区新科局、区人武部、武警双流中队

2

医学救援

区卫健局

区发改局、区新科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区新科局

区互联网信息办、区文体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

4

现场信息

突发事件区级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新科局

5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区应急局

区发改局、区新科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国资金融局

6

群众生活

区应急局

镇(街道)、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

7

社会秩序

区公安分局

区人武部、武警双流中队、区互联网信息办、区新科局

8

新闻保障

区委宣传部

区行政审批局、区文体旅游局、突发事件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9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区级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人武部、武警双流中队

10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区级主要牵头应对部门

区新科局、区教育局、国家驻双科研单位、在双高等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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