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一)监测内容和重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其中:
在扰动土地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地、扰动地表植被面积、永久和临时弃渣量及变化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状况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土壤流失量及变化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防治成效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后的防治效果对比情况等;
在水土流失危害方面,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原文下载: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_办水保〔202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