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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DB5101/T 121—2021

发布时间:2021-12-17 16:35人气:

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成都市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的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建筑与结构、防爆措施、粉尘清扫及日常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家具制造企业(不含人造板制造)的木工机械场所、木质粉尘收集场所及设备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476(所有部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木质粉尘

在木质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可持续悬浮于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木质粉尘。

3.2 

木质粉尘层

沉(堆)积在设备设施、墙、梁、管线等物体表面的木质粉尘。 

3.3 

木质粉尘云

木质粉尘悬浮于空气中或气态氧化剂中,形成的高浓度粉尘与气体的混合物。

3.4 

木质粉尘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木质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粉尘云的作业环境。

3.5 

爆炸极限

爆炸性粉尘云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下限)和最高浓度(上限)称为爆炸极限。用木质粉尘在空气中含量(单位体积的质量或体积比)表示。粉尘爆炸极限用单位:g/m3

3.6 

木质粉尘防爆

预防木质粉尘燃烧、爆炸或木质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减少损失的技术和方法。

4 木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4.1 爆炸条件

家具企业生产过程中木质粉尘释放形成粉尘云环境,并存在下列条件将导致爆炸:

——相对密闭空间内存在木质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以内;

——存在点燃木质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等点火源。

4.2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2.1 存在木质粉尘层和木质粉尘云的作业场所应被视为爆炸危险场所。

4.2.2 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木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

——20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爆炸性粉尘环境以木质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如除尘管道、除尘器的内部等连续释放源区域;

——21区:在作业过程中,爆炸性粉尘环境以木质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偶尔出现的区域,如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收尘管道清灰口等6 m范围内;开料、打磨、镂铣、雕刻等作业边界1 m范围内;

——22区:在作业过程中,爆炸性粉尘环境以木质粉尘云的形式在空气中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如21区范围外3 m范围内。

5 建筑与结构

5.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门向外开。

5.2 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多层建筑应为框架结构(含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5.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宜设置在顶层,设置在底层时,其产尘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靠近有窗的外墙位置。

5.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涉及的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其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设置,应遵循GB 50016的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应遵循GB 50140的要求。

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厂内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不小于25 m防火间距,与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居民建筑应保持不小于50 m防火间距。

5.7 厂房和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 15577的要求。其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至少有一个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5.8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泄爆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5.9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设置的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得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车间内通道以及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5.10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设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 防爆措施

6.1 木工机械设备

6.1.1 家具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开料机械和可能存在铁质异物吸入的收尘口应设置防止铁质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0 m/s

6.2 干式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主要包括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四个部分。

6.2.1.2 除尘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采用钢质材料。

6.2.1.3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如家具制造企业漆雾净化系统与粉尘除尘系统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6.2.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不同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照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6.2.1.5 除尘系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如火花探测熄灭措施),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6.2.1.6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与主风机联锁。

6.2.1.7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保持0.5 MPa及以上水压,喷头在进行喷水时应形成水雾防护墙。

6.2.1.8 涉爆区域安装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的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和熄灭装置的电磁阀应取得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爆合格证》。

6.2.1.9 除尘系统金属部分应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7 Ω;管道连接,法兰接触电阻大于0.03 Ω时,应采用跨接线。

6.2.1.10 与砂光机等产生火花的木工机械在进入除尘器前的连接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

6.2.1.11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降尘(如锁气卸灰装置的出灰口未设置溜灰管而直接将粉尘沉降于清灰室中)。

6.2.1.12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如未设置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采用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应安装“链条断链跑偏报警联锁装置”。

6.2.1.13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的方法,但不能单独采用隔爆,隔爆措施可与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组合使用。

——泄爆:除尘器和风管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实际工况爆炸强度之前,采用泄爆口泄压,使除尘器和风管不致被破坏:

·           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泄压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           室内除尘管道上设置的泄爆口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其横截面积及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横截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除尘器和风管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的横截面积;

·           泄爆口爆破片应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资质的机构制造的产品。

——隔爆: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并且设置在风管上,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6.2.1.14 中央除尘系统应在生产前10 min启动,生产结束10 min后关停。

6.2.1.15 除尘系统启动后应进行运行检查,清灰装置应定期巡检,出现漏尘、漏风、异响等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6.2.1.16 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工具、木质工具等),不宜敲击除尘系统金属部件。

6.2.2 吸尘罩

6.2.2.1 生产加工系统产生粉尘释放的所有作业工位应规范设置吸尘罩。

6.2.2.2 吸尘罩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其内部应无积尘。

6.2.3 风管

6.2.3.1 风管应架空明敷。

6.2.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6.2.3.3 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内壁光滑,无凸起,避免粉尘积聚。风管的变径处,弯头处、汇流处应设置清灰口,清灰口在非清灰状态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6.2.3.4 工位吸尘罩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 m可采用软管连接,软管两端与设备的连接处金属部分应紧密连接,保证其管线电气的连续性。

6.2.4 除尘器

6.2.4.1 宜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器,不应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降尘。

6.2.4.2 除尘器宜设置在室外。

——室外设置时,除尘器周边10 m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等孔、洞宜采用非燃性材料封堵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玻璃受震动破碎飞溅,并远离明火区域。

——室内设置时,应安装在厂房内靠近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设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6.2.4.3 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灰斗的溜角应大于65°,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6.2.4.4 除尘器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并与除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锁气卸灰装置应安装运行监控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或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

6.2.4.5 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 Kg时,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

6.2.4.6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室内除尘器应使用泄爆导管直通室外,泄爆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爆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泄爆导管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6.2.4.7 隔爆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爆炸发生时,隔爆阀能有效阻隔爆炸波向工位反向蔓延。

6.2.4.8 除尘器进风管直径不大于600 mm时,应在穿越厂房墙体出口处安装隔爆阀;直径大于600 mm的风管应在此处设置无焰泄爆装置或安装长度不超过6 m的泄爆直导管并应伸向室外安全区域。

6.2.4.9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袋式外滤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其清灰参数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不大于1 mm设定,保证滤袋过滤效率;同时应采用适宜的系统控制主管道风速,确保主管道风速不小于设计风速。

6.2.4.10 袋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6.2.4.11 吸尘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6.2.4.12 室外除尘系统应采取有效防雷措施。

6.2.5 风机

6.2.5.1 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6.2.5.2 通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应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6.3 湿式除尘系统

6.3.1 湿式除尘系统的水雾喷淋装置应设置水压、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应具有设备紧急联锁停机功能。

6.3.2 除尘器与进、出风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6.3.3 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杂质过滤,除尘器及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

6.3.4 湿式除尘循环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池(箱)内不应存在沉积泥浆。

6.3.5 设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环用水储水池及水质过滤池(箱)的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

6.3.6 过滤池(箱)的泥浆应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4 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

6.4.1 现场分区作业人员小于3人和小于3个工位的粉尘作业场所且每天的粉尘总量在25 Kg以下的家具制造企业,可使用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仅适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不能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砂光和抛光等能产生摩擦火花的设备所产生粉尘的收尘。

6.4.2 布袋应为阻燃及防静电材料,且无破损,布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6.4.3 风机3 m范围内按21区采取防爆措施。

6.4.4 单点非封闭袋式除尘器距离任意出口应不小于6 m,距离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应不小于6 m,同一房间内布置的多个除尘器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 m


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DB5101/T 121—2021(图1)家具制造企业木质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DB5101/T 1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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