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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时间:2020-11-12 15:20人气:
 
知情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职业危害防护的有效途径。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告知工作对职业病的发生起着积极的预防作用。职业卫生告知主要包括:合同职业危害告知、公告栏职业危害告知、危险岗位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等。
 
    1、合同职业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卫生防护条件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明知原料或生产环境是有毒有害的,但是为了多赚钱,害怕工人因此而提高劳动待遇,不告知或欺骗工人说是无毒无害的。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提供应有的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使劳动者在无防护的条件下作业,当知道劳动者患病后将其解雇。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卫生防护条件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保护劳动者健康。
 
  2、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
 
“生产、经营、进口及使用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等原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或者放射性警示标志”。现存的问题是有的企业对于生产、经营、进口及使用化学品、含放射性物质等原材料和设备,没有提供中文说明书,使工人无法了解其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有的进口原材料虽有外文说明书,但是没有中文的,工人看不懂;有的本来有中文说明书,但是企业老板认为工人了解原材料配料成分、比例会泄露商业秘密,就撕去说明书,或用代号代替名称;也有的纯粹就是因为原材料毒性较大,为了不想让工人知道,就用代号或无毒化学品名称代替。如1996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深圳辉开电子厂76人正己烷中毒事故就是企业没有如实把正己烷的毒性及其危害告诉职工,出现中毒事故。
 
 3、作业场所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标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紧急救治措施”。
 
对于在岗作业人员来说,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起到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4、公告栏职业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自从《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市的一些用人单位加大了对职业卫生的管理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减少了盲目操作,使职业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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