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1 版)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成都市全域禁止部分、成都市重点区域禁止部分、成都市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附则组成。
一、总则
《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按照“管控区域”“管控环节”“管控措施”的原则编制而成。
(一)管控区域分为“成都市全域”“成都市重点区域”和“成都市其他区域”。
(二)管控环节分为“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
(三)管控措施分为“禁止”和“限制和控制”。
二、成都市全域禁止部分
成都市全域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见《目录》附件 1。
三、成都市重点区域禁止部分
(一)成都市重点区域是指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南区。
(二)成都市重点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经营。
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并逐步退出。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制冷剂和工业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成都市重点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见《目录》附件 2。
四、成都市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成都市其他区域是指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南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
(二)成都市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按照“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进行管控,见《目录》附件 3。
(三)《目录》附件 3 中标注“×”表示禁止,标注“√”表示允许。
(四)《目录》附件 3 中生产环节分为禁止生产和禁止新增产能两类。禁止新增产能是指现有产品不得通过改建、扩建增加产能。
(五)《目录》附件 3 中使用环节分为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两类。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附则
(一)《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
(二)《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以目录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不包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
(三)《目录》所述的“储存经营”,是指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和提供仓储服务的经营。
(四)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应使用国家标准试剂包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从事实验、检验检测工作。
(五)国家标准试剂包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不在禁止使用范围内。《目录》所称国家标准试剂包装单位应符合《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要求:包装单位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按下表规定选择适当的包装单位。
(六)《目录》不适用于国防科研工业。
(七)国家在特定行业豁免使用或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允许使用的,从其规定。
(八)《目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目录》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都市全域禁止危险化学品品名表
2.成都市重点区域禁止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表
3.成都市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