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 号)试行的情况,我局专门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将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企业名单见附件 2);2017 年已经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企业,在 2018 年年底前不需重新进行分级;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任丹,联系电话:028—86631476,电子邮箱:1069638628@qq.com。
附件:
1.《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2. 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8 年 9 月 30 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委〔2017〕11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 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企业按照风险大小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按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红色(D 级)、橙色(C 级)、黄色(B 级)、蓝色(A 级),并对应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的“红、橙、黄、蓝”四色。
第五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属地监管、按标评估(企业自评与监管部门复核相结合)、动态管理、定期重新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六条 依据企业固有危险性、周边环境及设备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将企业安全风险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D级)、橙色(C 级)、黄色(B 级)、蓝色(A 级)四个等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评估诊断制。
(1)红色(D 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建有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执行力不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屡查屡犯,设备设施可靠性低等。红色(D 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60 分以下。
(2)橙色(C 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未有效运行或效果有限,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和进行落实整改。橙色(C级)企业分级评估分在 60(含)—75 分。
(3)黄色(B 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黄色(B 级)企业分级评估分在 75(含)-90 分。
(4)蓝色(A 级)企业
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蓝色(A 级)企业分级评估分为 90 分(含)以上。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风险分级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D 级):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2)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121 号)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5)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 2 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 2 起以上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组织与分级程序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制、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见附表 1),负责对中央在川所属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企业以及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对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抽查。
第九条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市(州)属和市(州)管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负责除省、市(州)安全监管局评估诊断分级以外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自行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书面向管辖安全监管局报告自评内容与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根据企业上报自评内容与结果,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完成复核工作,并评估诊断其安全风险等级,如与企业自评诊断分级结果不符时,应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估诊断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 3 年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至少上报一次本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见附表 2)。
第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地区上报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 1 月底前内向社会公告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自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许可后 3 个月内,纳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停工复产企业应在复产后 3 个月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分级监督管理。
(1)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5)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满 3 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
第四章 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及本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情况和需要,适时修订本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分级结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完善和动态更新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图和明细表)。
第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 3 个月内,主动向管辖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 号)要求,对辖区各风险等级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安全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突出强化对红色(D 级)及橙色(C 级)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安全许可等多种手段,推动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把风险挺在隐患的前面,把隐患挺在事故的前面,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季节特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不同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鼓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或聘请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数量频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D 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 40%;C 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30%;B 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 20%;A级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 10%。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风险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等级降低是指由红色(D 级)向蓝色(A 级)降低(即安全风险等级由高降低),提高是指由蓝色(A 级)向红色(D 级)升高(即安全风险等级由低升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号)同时废止。
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A1033-川安监函〔2018〕300号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