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与GB 30871-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由“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调整为“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将“易燃易爆场所”更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见3.2,2014年版的3.3);
——更改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见3.4,2014年版的3.2),
——删除了“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10、3.11);
——增加了作业前安全交底的内容(见4.4);
——增加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应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见4.10);
——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术语和定义及管理要求(见3.3及5.5);
——加强了对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力度,将附录中的一些推荐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见4.15、4.16、4.17),
——更改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并提出了夜间动火作业也应提级管理的要求(见5.1.1,2014年版的5.1.1);
——更改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见5.1.2,2014年版的5.1.4),更改了动火作业 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 5.2.2、5.2.4、5.3.1的b),5.4.2,2014年版的5.2.3、5.2.7、5.3],增加了 特级动火作业应釆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见5.2.11);
——增加了在可燃、易爆性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见5.2.9、5.2.16);
——增加了乙族气瓶使用时的安全管理要求(见5.2.13);
——增加了特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见5.3.1的d)、6.5];
——增加了忌氧环境下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安全要求(见6.2);
——更改了受限空间内作业个人防护用具的佩戴要求及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见6.6、6.8、7.9, 2014 年版的 6.5、6.7、6.8);
——增加了一张盲板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抽(堵)作业的要求(见7.11);
——增加了高处安全作业票有7天有效期的要求(见8.2.11),
——增加了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1.2 m,且可能存在一定危险物料积聚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的要求(见11.10);
——更改了附录中各种安全作业票的部分要求内容,并增加了“作业申请时间”和“作业实施时间”栏(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GB 30871—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特殊作业,而开展特殊作业尤其是开展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从事特殊作业有 关。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主要是由于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作业前风险识别不清,作业 过程中风险管控不到位以及监护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原因。
为加强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控,遏制特殊作业尤其是从事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通过标准规范进一步明晰特殊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从而对现行特殊作业管理标准进行修订。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5082 起重机 手势信号
GB 6095 坠落防护 安全带
GB 15322.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24543 坠落防护 安全绳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HG/T 21547 管道用钢制插板、垫环、8字盲板系列
JB/T 2772 阀门零部件 高压盲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3.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fire and explosive area
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3.3固定动火区 fixed hot work area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3.4动火作业 hot work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注:包括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3.5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6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7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除盲板的作业。
3.8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 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注:坠落基准面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9吊装作业 lifting 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10临时用电 temporary electricity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1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2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釆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 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 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橫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c) 对放射源釆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4.3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 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入。
4.4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 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5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査,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 按照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 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4.8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 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4.9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 260 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 作业前检査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 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 核査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e)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 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f)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b) 应核査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 理要求情况;
c) 应核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12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 15322.3和GB/T 50493—2019中5.2的要求.
4.13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 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 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4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 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4.15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4.1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7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8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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