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现场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5768.1~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T 7010-2013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T 13373 表板拼板机
JB/T 13375 液压式拼板机
LY/T 1467 多排钻孔机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AQ/T 7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33000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
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GB/T 33000-2016,定义3.1]
3.2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将木材作为主要材质加工制作成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经济组织。
注:改写AQ/T 7010-2013,定义3.2。
4一般要求
4.1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评定,应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
4.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评定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
4.3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评定具体指标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4 本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部分评审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应出现负分。
4.5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5现场管理
5.1 设备设施管理
5.1.1 建设
5.1.1.1 企业应依法开展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5.1.1.2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应分别符合 GB50016 和 GB 50140 等的规定。
5.1.1.3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开展消防验收。
5.1.2验收
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企业应对安装的设备设施开展验收,并记录相关过程及结果。
5.1.3运行
5.1.3.1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1.3.2 企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5.1.3.3 企业应针对生产过程中,使用、储存和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应急处置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5.1.3.4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有效运行,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1.4检维修
5.1.4.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检维修作业“定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质量、定进度”原则。
5.1.4.2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本规范第 5.2.1.4 条规定执行。
5.1.5检定、校准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或授权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和周期检定、校准。
5.1.6检验检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建构筑物进行防雷检测。
5.1.7拆除、报废
5.1.7.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5.1.7.2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
5.1.7.3 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1.7.4 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2 作业安全
5.2.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5.2.1.1 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人、机、物、法、环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5.2.1.2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2.1.3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5.2.1.4 企业应对临时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的特殊作业,应参照 GB 30871的规定。
5.2.1.5 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5.2.1.6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5.2.1.7 两个以上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2.2作业行为
5.2.2.1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5.2.2.2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2.2.3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T 11651 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5.2.3岗位达标
5.2.3.1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5.2.3.2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2.3.3 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和考核,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提高达标质量,确保岗位达标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5.2.4相关方
5.2.4.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5.2.4.2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2.4.3 企业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2.4.4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3 职业健康
5.3.1基本要求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
5.3.2职业病危害告知
5.3.2.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3.2.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3.3职业病危害检测
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并保存和公示监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5.4 警示标志
5.4.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风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4.2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5.4.3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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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评定规范|DB5101/T 68-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