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AQ 8006-20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与 AQ 8006-2010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性质,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 1);
—— 删除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高层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的定义(见 3);
——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检测检验对象安全性能项目/参数的检测检验能力,并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测检验活动”的内容(见4.1.3);
——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见4.1.6);
—— 修改了公正性的相关要求[见4.1.6 d)];
—— 增加了“必要时可在不同领域设置技术主管”的内容[见4.1.6 i)];
——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的措施或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要求[见4.1.6 q)和4.1.6 r)];
—— 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见4.1.8);
—— 增加了文件的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见 4.3.1);
—— 增加了与客户签订检测检验合同的相关要求(见 4.4.1);
—— 删除了乙级机构不准许分包、分包的项目不作为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等要求,修改了分包的前提条件(见 4.5.1);
—— 删除了发现在用被检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要求,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改为“事故隐患”(见 4.7.3);
—— 删除了“申诉”字样,增加了投诉的相关要求(见 4.8);
—— 增加了纠正措施程序的内容要求(见 4.11.1);
—— 增加了预防措施程序的内容要求(见 4.12.1)及“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内容(见 4.12.2);
——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技术记录体系,以表明有效执行检测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测检验活动进行评价”的内容(见 4.13.2.1);
—— 增加并调整了管理评审的相关要求(见 4.15);
—— 修改了对人员的总要求,增加了“每个项目/参数的检测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的要求(见5.2.1),删除了对各类人员数量的要求(见 5.2);
—— 修改了主持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条件(见5.2.2 和 5.2.3);
—— 修改了人员培训的相关要求(见 5.2.5);
—— 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与检测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见 5.2.6);
—— 增加了对检测检验人员监督的要求(见 5.2.8);
—— 删除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为其检测检验人员提供行为指导”的内容,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不应以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方式向检测检验人员支付薪酬,检测检验人员应行为公正”的内容(见 5.2.10);
—— 增加了“当客户指定的方法是企业的方法时,检测检验机构应转换为自制的方法”的内容(见5.4.2);
—— 增加了非标准方法的种类并增加了非标准方法程序的内容(见 5.4.3);
—— 增加了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性的方法(见 5.4.7.2);
—— 删除了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设备“仅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仪器设备”的内容,增加了租用设备的要求(见 5.5.1);
—— 修改了对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检验设备的要求,增加了对检定/校准后的设备进行确认的要求(见 5.5.2);
—— 修改了需要授权操作的设备要求,仅限定为重要的、关键的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见5.5.3);
—— 增加了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或抽样时,应确保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等的要求(见 5.5.6);
—— 修改了对检测检验结果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要求(见 5.6.2.2);
—— 删除了参考标准的相关内容(见 5.6.3);
—— 增加了建立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程序等的要求(见 5.9.3);
—— 增加了报告中判定结论的要求(见 5.10.1);
—— 修改了报告中检测检验地点的要求[见 5.10.2.1 b)];
—— 增加了供样人标识的要求和“进行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时的煤样”的举例[见 4.13.2.1、5.7.3、5.10.3.2 a)和 5.10.2.1 i)];
—— 增加了“委托送检”的举例[见 5.10.2.1 l)];
—— 修改了对复制检测检验报告的声明[见 5.10.2.1 m)];
—— 增加了在报告中“标注资质标志,加盖检测检验专用章(适用时)”的内容[见 5.10.2.1 n)];
—— 增加了“必要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将检测检验数据、结果等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电子传送到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见 5.10.5)。
本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安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守业、李双会、李德忠、陈在学、翟守忠、刘春富、徐三民、韩俊玲、赵阳、田军、沃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AQ8006-2010。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本标准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是确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1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Conformity assessment—Vocabulary and generalprinciples)
ISO/IEC17020 合 格 评 定 - 各 类 检 验 机 构 能 力 的 运 作 要 求 ( Conform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 )
ISO/IEC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ISO/IEC Guide99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metrology—Basicand general concepts and associated terms[VIM])
3 术语和定义
ISO/IEC17000、ISO/IEC17020、ISO/IEC17025和ISO/IEC Guide9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评
价机构、认证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客户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3.3
安全性能 safety performance
设施、设备、材料、产品或作业场所等应具备的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性能或状态。
3.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 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personnel
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如管理人员、检测检验员等。
3.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professionals
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中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相适应的具有技术职称或技师资格的人员。
3.6
高层管理者 top management
在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最高层指挥和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一组人员。
3.7
检测检验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for testing and inspecting
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针对检测检验所建立的技术、质量和行政管理体系。
3.8
授权签字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经提名、考核批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负责批准授权范围内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
3.9
检测检验能力考核 testing capability assessment
利用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方式核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能力的活动。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活动,并对其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负责。
4.1.2 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所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客户的需求。
4.1.3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与所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所需要的并且能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或可移动的检测检验设备、设施,具备检测检验对象安全性能项
目/参数的检测检验能力,并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测检验活动。
4.1.4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确定的检测检验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管理体系),并应覆盖其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多个地点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5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还从事检测检验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规定参与检测检验活动人员或对检测检验活动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4.1.6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
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测检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与其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人员)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偏离;
b)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其管理体系内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c) 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确保其不泄露在检测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d) 有最高管理者公正性的承诺,保证管理体系内管理层和员工独立于其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有程序确保检测检验机构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并在识别出公正性的某类风险时,能够消除或将此类风险降至最低,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如从事与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等);
e) 有确定的文件化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明确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确保其保持开展检测检验业务所需的能力、保障检测检验活动的公正性;
f) 规定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有高层管理者及各部门主管的任命文件;
h) 有熟悉检测检验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经授权,对检测检验人员包括在培员工、检测检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充分监督;
i)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检测检验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必要时可在不同领域设置技术主管;
j) 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责任和权力,并能与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直接接触和沟通;
k) 指定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并在管理手册中予以规定,保证检测检验活动持续进行;
l)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检测检验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管理体系目标做出贡献;
m) 有程序确保新开展的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n)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对象及环境等的安全;
o)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委托的检测检验任务;
p)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q)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等进行技术服务,并公开诚信承诺;
r) 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杜绝出具虚假报告、租借资质(适用时)、违法挂靠、转包、冒用他人签名或代签、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假借或冒用他人名义要求客户接受有偿服务。
4.1.7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检测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得到沟通。
4.1.8 检测检验机构应识别检测检验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
4.2 管理体系
4.2.1 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检测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应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
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4.2.2 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管理手册中阐明。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承诺;
b) 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和程序;
e) 对遵守本标准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管理体系内的全体员工。
4.2.5 管理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 管理手册中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守本标准的责任。
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使本标准要求得到满足的所有相关文件、过程、体系、记录等均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系文件。
4.3 文件控制
4.3.1 总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获取、识别、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范性文件、检测检验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表、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等,或是模拟设备如磁带、录像带或磁带
机,还可以采用缩微胶片、纸张、相纸等。
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 所有管理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查阅,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
文件。
4.3.2.2 文件控制程序应确保:
a) 在对检测检验机构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工作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必要时进行修订或更新,以确保其现行有效和持续适用并满足使用要求;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 文件变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特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与客户签订检测检验合同,明确检测检验对象、范围、完成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要明确客户对所提供资料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在进行第三方检测
检验时,检测检验机构在技术服务合同之外与客户或检测检验对象存在行政、商业、财务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检验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对包括所用检测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予以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b) 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检测检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对简单任务的评审,由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即可。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
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书面认可,并保存记录。
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4.5 分包
4.5.1 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型式检验或检测检验机构能力范围内的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等发生临时变化需分包检测检验对象中的项目/参数时,应分包给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有能力完成分包
项目/参数的机构。安全性能项目/参数不准许分包,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
4.5.2 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
4.5.3 检测检验机构应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和分包结果对客户负责。
4.5.4 检测检验机构应保存对分包方能力及其有关工作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详细调查和证明记录以及所有分包方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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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AQ/T800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