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成果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与评价。
1.0.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全坡面径流小区whole slope runoff plot
布设在自坡顶到坡脚的全长坡面、用于观测径流和泥沙的集流区。
2.0.2 监测分区
subdivision of monitoring area
根据水土流失类型、成因以及影响水土流失发生的主导因素,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布局和建设特点,对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
2.0.3 监测点 monitoring site
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治理措施状况等指标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样点。按监测对象及主要指标,可分为植物措施监测点、工程措施监测点、土壤流失量监测点及监测前述多个对象的综合监测点。
2.0.4监测实施方案 implementationscheme for monitoring
在现场查勘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生产建设项目特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指标、方法、频次、监测点布局及实施安排等的技术文件。
3 基 本 规 定
3.0.1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应掌握施工准备期前一年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植被、地面组成物质(或土壤)和土地利用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
2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面积、强度和危害;
3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分布、面积、完好程度和防治效果。
3.0.2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均应开展监测。
3.0.3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及重点对象应进行重点监测。
3.0.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位置应固定,并设立标志,同时应根据监测指标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3.0.5 水土流失防治评价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对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其防治效果进行评价。
3.0.6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应结合主体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观测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