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体要求”;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 A 和附录 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25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贮存 storage
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3
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其中,集中贮存设施是用于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附设的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贮存库 storage warehouse
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3.5
贮存场 storage site
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
3.6
贮存池 storage pool
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
3.7
贮存罐区 storage tank farm
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3.8
贮存点 storage spot
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3.9
贮存分区 storage subarea
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
3.10
包装 package
对危险废物进行盛装、打包或捆装等的活动。
3.11
容器和包装物 container and packaging
用于包装危险废物的硬质和柔性物品、包装件的总称。
3.12
相容 compatibility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其他物质、材料接触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危险废物贮存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
4 总体要求
4.1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4.2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贮存设施或场所类型和规模。
4.3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4.4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
4.5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4.6 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7 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3 个月。
4.8 贮存设施退役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环境风险防控责任。
4.9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10 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5 贮存设施选址要求
5.1 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2 集中贮存设施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5.3 贮存设施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
5.4 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