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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8 16:02人气:

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省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环境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 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警体系。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涉事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 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3)分类处置,协调联动。 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的指挥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职能职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应对处置。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合力。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积极支持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 5  响应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详见附录 1)。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省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组织应对时,省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

组织调度。

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应对。

涉及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涉事市(州)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涉及同一市(州)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涉事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由省指挥部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对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  组织指挥体系

2. 1. 1  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以省指挥部应对为主的扩大响应,在国务院专项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当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各成员单位厅级干部和联络员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协调督导落实省级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

2. 1. 2  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

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 涉事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专项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 1. 3  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较大和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分别由涉事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专项指挥部负责。 省指挥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2. 2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是省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和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各 1 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委员会、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省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协助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公安厅: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厅: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报告事件信息;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技术专家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方案;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供水、城镇排水、城镇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水利厅:参与涉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水利行业内水电站、水利工程及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厅: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应急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治理,以及重大林业和草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级救灾物资的调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地震监测预警预报、震灾防御等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省森林消防总队:参与森林火灾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4  省级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四川省 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现场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省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需要增减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地震局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省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省级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及监测分工;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地区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保障组

由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性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社会维稳组

由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技术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省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建议。

(9)调查评估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 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 5  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 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2. 6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属地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 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 1  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人事变动,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应急物资装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3. 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 3  预警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 3. 1  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 3. 2  预警行动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措施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况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要求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准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政府发送预警信息;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 3. 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经查实不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 1  信息报告

4. 1. 1  程序和时限

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全省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市(州)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生态环境厅。 县(市、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州)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送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同时报生态环境部。

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要求,及时按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4. 1. 2  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

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4. 1. 3  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4. 2  响应指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县(市、区)政府应对能力时,所属市(州)政府、省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4. 2. 1  县级层面

(1)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 1 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员,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4. 2. 2  市级层面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建联合指挥部接替指挥,统筹组织应急处置;

(3)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支援。

4. 2. 3  省级层面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省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现场指导或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国家支援。

4. 3  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属地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 3. 1  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 3. 2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4. 3. 3  专家研判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4. 3. 4  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 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4. 3. 5  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属地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 3. 6  信息发布

涉事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在 5 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 3. 7  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4. 3. 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 需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时,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告知群众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 4  应急终止

4. 4.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4. 4. 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5  后期工作

5. 1  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2  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5. 3  善后处置

涉事地方政府应组织力量,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 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力量等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 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的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市(州)根据需要,参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6. 2  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省、市、县、企业四级物资储备体系。 生态环境厅建设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 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或发生其他特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省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给予涉事地方政府适当补助。

6. 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要强化应急后勤保障组织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机关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 4  技术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7  预案管理

7. 1  预案体系

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各级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各类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7. 2  编制及备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开展评审或论证,同时做好与上级专项预案、同级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 预案印发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 3  评估及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 2 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8  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学习培训。


9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 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 年修订)》(川办函〔2013〕115 号)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四)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录 2

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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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考模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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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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