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事故分级 6
1.4 适用范围 8
1.5 分级响应 8
1.6 工作原则 9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9
2.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9
2.2 常设工作机构 11
2.3 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情况 12
2.4 专业机构 13
3 预警预防机制 14
3.1 预警范围 14
3.2 预警预防 14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15
4 应急处置 17
4.1 信息报送 17
4.2 先期处置 18
4.3 分级响应 19
4.4 应急处置 19
4.5 安全防护 21
4.6 应急结束 21
5 后期处置 21
5.1 善后处置 21
5.2 社会救助 21
5.3 调查与评估 22
5.4 信息发布 22
5.5 应急恢复 22
6 应急保障 22
6.1 通信保障 23
6.2 队伍保障 23
6.3 经费保障 23
6.4 物资保障 23
6.5 医疗卫生保障 24
6.6 交通运输保障 24
6.7 治安保障 24
6.8 技术保障 24
7 预案管理 24
7.1 预案制定和解释 24
7.2 预案修订 25
7.3 预案实施 25
8 附则 25
8.1 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25
8.2 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估 29
8.3 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资源 31
8.4 成都市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报市市场监管局) 32
8.5 成都市新都区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示意图 33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有效地防范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0号令)
《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成都市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5 区内事故级别
根据新都区现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情况,上述四种级别的事故在区内均有可能发生。
本预案适用于对新都区内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规定的事故,即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是指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具有动态发展性和潜在升级为事故可能的事件,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5.1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置,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Ⅰ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立即按相关流程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特种设备事故(即较大事故)应立即按相关流程报请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启动市级部门预案。
1.5.2 Ⅳ级响应:发生Ⅳ级特种设备事故(即一般事故)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或事故单位的单位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区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同时将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使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规范有序、协同联动、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区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的办公地点为区市场监管局。
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建立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交通保障、技术支撑等专业组,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行动。处置行动结束,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1.1 警戒保卫组
成员:区公安分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等
2.1.2 抢险救灾组
成员: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社会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等
2.1.3 医疗救护组
成员:区卫健局、医疗机构等
2.1.4 后勤保障组
成员: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等
2.1.5 善后工作组
成员:事故发生单位、区人社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等
2.1.6 交通保障组
成员:区交通运输局、运输企业等
2.1.7 技术支撑组
成员: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专家组等
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机构之一,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常态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负责提供特种设备资源情况,提出防止出现次生灾害建议,提出在区域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建议,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分析意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期间各个部门的运作,保障应急中的相应技术决策和工作能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3)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指挥部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4)负责监督和协同实施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出现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履行相关职责。部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管理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
(3)公安分局
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现场伤亡人员,开展群众疏散工作。确保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无外力干扰,建立应急所需的警戒区,保护现场证据,进行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等。
(4)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扑救事故现场火,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现场伤亡人员等。
(5)区交通运输局
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等。
(6)区卫健局
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开展受伤人员的救治等。
(7)新都生态环境局
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并对事故导致的污染依法处置等。
(8)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9)区经信局
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等。
(10)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行业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11)各镇(街道)、各产业功能区
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科学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等。
2.4.1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为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常备专业技术支撑机构。
2.4.2 专家库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请示市市场监管局,从组建的特种设备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备齐救援物质,适时组织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100%。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预案要求,进行职权内的监管和安全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在新都区开展业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购买商业保险。
3.3.1 预警级别划分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区应急委、区市场监管局监测的信息和《新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划分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 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应当从突发事件自身因素和应急管理因素2个方面,综合考虑致灾强度要素、危害损失程度、影响范围因素、时间要素、认知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公众心理承受能力、应急管理水平8个要素,合理划分预警级别。
原则上,已发生的事故不予预警级别;其响应行动为事故调查和隐患整改。研判后确需给予预警级别的,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正在发生的事故,根据其潜在的危险和影响程度,运用当量判断方法,升级为相当与同级别事故的预警级别,并且分别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于Ⅰ级(特别严重)预警级别;
(2)重大事故对应于Ⅱ级(严重)预警级别;
(3)较大事故对应于Ⅲ级(较重)预警级别;
(4)一般事故对应于Ⅳ级(一般)预警级别。
3.3.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对需要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由被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事态终结后,由其及时解除预警。
3.3.4 预警行动进入预警期后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通知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区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应执行在10分钟内口头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规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的,需在口头报告时说明具体原因。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特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可请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派员协助进行现场处置。
事故报告内容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事故性质、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事故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事故现场的控制措施、事故单位的处置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在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展开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应立即做到:
(1)按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得到控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报请区应急委,明确应急等级和范围,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建议。
区应急委根据建议和态势,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队伍迅速进入应急行动中,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较大以上(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置,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应按相关流程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3.2 Ⅳ级响应: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或事故单位的单位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区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4.3.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也应当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的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估计。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得到安置,经专家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对于非特种设备事故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后续调查和评估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市、区两级有关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境生态部门和住建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6 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相关电信和有关单位,提供事故现场的通信,保证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水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咨询、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区财政局通过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6.4 物资保障
本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公安分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6.8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本区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积极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机构,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本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为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因特种设备之特殊性,应急处置工作中会执行和参考大量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应注意引用最新之要求。
与应急处置有关的程序、措施、规定及补充修改,由附录予以说明。附录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
根据预案涉及的相关法规变化以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适时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3)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是指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具有动态发展性和潜在升级为事故可能的事件,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4)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5)事故特征分类
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A1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A2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A3泄漏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A4倾覆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A5变形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A6断裂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A7损伤
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A8坠落
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A9碰撞
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A10剪切
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A11挤压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A12失控
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A13故障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8.2 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估
8.2.1新都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截止2022年3月17日):
全区设备使用情况。截止2021年11月20日,新都区共注册登记设备22730台(套),位列全市第三(高新第一,双流第二),在用设备20420台,其中在用锅炉214台,压力容器2196台,电梯12041台,起重机械2596台,场车3328台,大型游乐设施18台,另有各类气瓶25万余只。涉及各类使用单位2150余家。
全区共有气体充装单位15家,其中车载气瓶充装10家,工业气体3家,液化石油气2家。
全区共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35家,其中制造企业20家,维修安装企业14家,设计1家。
全区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8家,其中综合性检验机构1家,专项检验检测机构7家。
8.2.2新都区特种设备主要事故风险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现状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区域以及区内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等因素,结合全国、全省、全市特种事故发生率和我区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情况来看,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整体较大。
其中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存在发生的可能,主要因素是区内城市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属于公用管道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其中一家距离周边住宅小区较近)、涉氨制冷企业等相关单位发生公用管道、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等爆炸时,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较易发生,主要因素是区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厂场车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稍有不慎,均有可能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定会发生。由于区内特种设备数量多,使用场景复杂,使用单位多,特种设备现有的安全技术状况,结合目前特种设备监管实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定会发生。
8.3.1 机构资源
(1)综合应急处置机构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四川省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
(2)电梯事故应急处置
四川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佰银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3)大型游乐设施
成都新马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新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4)起重机械
成都坦诚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倍施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成都东风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厂场车辆
成都晨明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灵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8.3.2 专家人员
(1)专业监管人员: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现有32名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质的监管人员,可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员。
(2)专家:成都市特种设备安全专家库(2022-2025),详见《关于印发成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专家库(2022-2025)的通知》(成市监办〔2022〕36号)。
8.3.3 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区人民政府:028-83013344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8-61882725
区政府新闻办:028-83084133
区应急办:028-83972220
区市场监管局:028-83010239
区应急管理局:028—83972317
区公安分局:028-83972293
区经信局:028-83972272
区财政局:028-89396280
区卫生健康局:028-83977805
区住建局:028-89396602
区交通运输局:028-83045419
新都生态环境局:028-83932530
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8.4 成都市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报市市场监管局)
详见附件1。
详见附件2。
附件1
成都市新都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报告□ 续报) | ||||
事故发生单位 | ||||
事故发生时间 | 接报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设备种类 | 设备品种 | |||
设备参数 | 设备用途 | |||
事故特征 | 所属行业 | |||
伤亡情况 | 死亡()人 受伤()人,其中重伤()人 | |||
预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事故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 | ||
事故(事件)概况、初步原因判断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