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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9 15:01人气: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促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推进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正文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为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编制依据;第四章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程序;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的概述与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 纳入《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企业;

(六)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等。

上述企业的已建、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凡可能涉及环境风险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均适用本指南。其中,自来水厂还应结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

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 第 1 号)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2.1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

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2 环境风险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2.4 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从企业层面上总体阐述企业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以下简称综合应急预案)。

2.5 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针对企业具体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环境风险单元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应急方案,具备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

2.6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特点(以下简称现场处置预案)。

2.7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核实,以发现环境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缺陷,为企业审议、批准环境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三、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三)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四)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五)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2014 年 4 月 3 日施行);

(六)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2015 年 1 月 9 日施行);

(七)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

(八)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 年 6 月 5 日施行);

(九)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4 号);

(十)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 号);

(十一)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十二)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 第 1 号);

(十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十四)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76 号);

(十五)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6〕122 号);

(十六)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 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47 号);

(十七)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504号);

(十八) 《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26 号);

(十九) 《成都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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