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4.1 成立现场指挥部
2.4.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2.5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6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3.2 信息报送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新闻报道
4 预案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启动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4.3 响应升级和降级
4.4 响应终止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事中处置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5.3.2 社会救助、保险
5.3.3 调查、总结
5.4 部门联动
6 保障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幸福美丽内江提供安全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靠前处置;军民结合,合力救援。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Ⅱ级)(橙色)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州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Ⅲ级)(黄色)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Ⅳ级)(蓝色)响应: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内江市人民政府是本预案组织实施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与协调。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见附件1)。
(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务局、内江质监局、武警内江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上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救治器材、物资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3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
内江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旅事故应急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有关环境指标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户使用沼气事故应急救援。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市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内江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事故专业应急处置;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各保险公司及各商业银行:负责事故单位信贷资金监管,参与协助事故善后处理,负责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
成都铁路局内江车务段: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4.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指定的人员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职责是:以抢救生命、控制事态为第一目标,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4.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12个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现场情况,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2)抢险救援组:由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工程、电力、专业救灾队伍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疫情监测、防控;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和商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牵头。主要负责: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对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事项。
2.5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2.6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为基本救援队伍,驻内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救援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市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监测预测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
3.2 信息报送
3.2.1 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022121;传真:2027325。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105006 13568036526(星期一至星期五白天);2100059 13568036526(星期六至星期天和晚上);传真:2102123。
省安监局值班电话:028-86632449;传真:028-86645559。
3.2.2 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2.3 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1)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2)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信息。
(3)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请求事项等。
3.2.4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1)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告。
(2)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向可能涉及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告。市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市人民政府通告。
(3)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电话等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包括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经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分别由省和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采取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组提供的情况,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启动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并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各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如符合本预案规定,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
(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县(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
(3)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内江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安监局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视情请求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中的困难。
4.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相关县(区)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升级和降级
当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响应终止
较大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故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 事中处置
(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内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迅速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车辆和设备提供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便利。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县(区)及部门应急救援;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预警信息;立即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有效地组织事故现场指挥。
(5)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配合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处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需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供给以及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
(1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及相关县(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区)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 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3 调查、总结
依法依规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视情撤销现场指挥部。会同有关县(区)根据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5.4 部门联动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关于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工作意见》(内委办〔2013〕2号)有关规定联动。
6 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1)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安监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2)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体系框架图
2.市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
3.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