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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4 10:33人气: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内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1.3.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镇(街道)、企事业等单位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1.3.4 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内部队为突击、以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3.5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铁路、道路等交通运输事故,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请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3)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由市级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5.2 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我市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具体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市级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以下对应层次实施:


(1)启动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立即启动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组织先期指挥应对。


(2)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立即启动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应对。


(3)启动三级响应。发生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响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由市政府指定市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响应级别可参照市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市建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级党委及相关部门按照省委、市委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类园区、镇(街)根据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等研究制定。


举办大型集会、节会、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流域性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市和县(市、区)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级层面、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7 风险分析


1.7.1 自然灾害。内江地处沱江流域,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时空分布不均等特点;内江西靠龙泉山脉,东靠华蓥山脉,地形复杂多样,河网密布,城市建成区相对密集,地质灾害易发;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9305-2015),未来50年我市的地震灾害风险水平为6度。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高温干旱、雷电风雹、雨雪冰冻、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洪峰过境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7.2 事故灾难。内江常住人员314万,幅员面积5385平方公里,由于城市规模、密度、基础设施和应急管理水平的局限性,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风险长期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矛盾加深,环境事故隐患增多;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隐患仍然存在。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页岩气钻井井喷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1.7.3 公共卫生事件。“成渝之心”内江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有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是成渝发展主轴重要节点城市,是铁路、公路网重要枢纽城市,随着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7.4 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大局保持总体稳定,但内江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叠加期,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风险挑战复杂多样,公共安全隐患点多面广,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偶有发生。因投资融资、征地拆迁、社保医疗、问题楼盘、生态环保、教育卫健、道路交通、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社会矛盾及热点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需高度警惕。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宗教领域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进一步凸显。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


2.1.1 市级组织领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市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市委领导下,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部署和总结全市应急管理年度工作;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调驻内部队参与事故灾害应对工作等。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内江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市应急委设立抗震救灾、生产安全、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影响市场稳定、金融突发、涉外(含港澳台)安全、社会舆情等18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市级层面可与相邻市(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如“5.12”汶川地震、“4.20”芦山地震、新冠肺炎疫情等),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内江市应对XX事件指挥部”,实施以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协助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下设若干工作组,领导事发地县(市、区)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事件控制等行动。


2.1.3 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突发事件扩大、市级应急能力不足时,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


2.1.4 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县(市、区)应急能力不足或突发事件扩大时,向市应急委请求支援,接受市统一指挥。


2.1.5 市级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体系


县(市、区)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2.3 镇(街)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5 专家委员会与专家组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委办公室)应根据辖区内风险类型,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针对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各级包括地质灾害、森林草原、暴雨洪涝、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页岩气、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视情况更新补充。


专家委员会主要研究专项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重大问题,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措施,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从专家委员会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做好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高风险防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汇总分析本年度辖区内突发事件特点,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1.2 社会风险防控。市、县(市、区)应当统筹建立完善镇(街)、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风险威胁增大或范围扩大时,加强观察监测和应急准备,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采取研究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及时上报和预警通报。


3.1.3 城乡风险防控。市、县(市、区)应当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4 企业风险防控。市内各类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页岩气、重点消防单位等高风险企业,企业内部应做好风险因素的排查与预防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5 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对处置方案。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县(市、区)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国家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在各专项应急和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


①接到报警信息后,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②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③市气象局履行全市气象灾害(含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


④各级政府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内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⑤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⑥承担应对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⑦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采取措施。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调整解除。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信息资源管理。各级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预警预报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应急信息保障。


(2)信息网络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人力资源,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网格员和其他人员主动报告信息。我市110、119、120、122紧急报警中心、12345市民热线、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091111新闻热线、12319城管热线和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应及时收集分析和上报突发事件、舆情等信息。


(3)信息报告流程及内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核报、续报、终报。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社区、村、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或风险隐患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应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


(4)信息分级处置。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其市级有关部门。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信息上报要求及时限。突发事件信息上报遵从“及时、客观、真实”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按照“初报要快、核报要实、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要求向上级报告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信息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电话上报最迟不超过20分钟,书面上报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


(6)涉外信息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信息报告方式。不设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报告并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劝解疏导。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就近组织调动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和事发地县 (市、区)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分类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层面。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各县(市、区)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省级工作组(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政府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领导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或成立的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各类队伍的合理调度,明确其职责和任务范围。


3.3.4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市领导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内江市应对XX事件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3至4名。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有关市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


⑤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⑥上级领导和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⑦根据有关法律组织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人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工作。


③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


②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③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人员营救。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医疗防疫。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场所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交通保障。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设施恢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⑦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⑧安全管理。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⑨财物供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⑩生活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救灾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稳定。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对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次灾防御。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对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设施管控。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重点保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稳定维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委、市政府或授权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市、县(市、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 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负责应对处置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对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管控有害信息,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3.7 扩大响应。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国家或省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市委决定,由市政府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时,依法按规定程序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8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命令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等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会同事发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县(市、区)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


事发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3.4.2 恢复重建。健全“争取上级支持、市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地方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级有关部门援助时,由市级层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3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2)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要配合协助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要配合协助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要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应急委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市应急局(市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及时上报省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县(市、区)有关部门、镇(街)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县(市、区)应急委要求组织开展。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市、区)应急、网信、通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人防、能源、新闻宣传等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4.1.3 驻内部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内解放军、武警内江支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重点园区、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等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4.1.6 构建协调联动。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加强市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市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跨市应急救援行动。加强与周边市(区)政府应急联动,开展应急队伍联合演练,提高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的协同联动作战能力。


4.2 财力支持


4.2.1 应急资金。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或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4.2.2 分级承担。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上级政府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或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地区,本级层面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3 补偿救助。市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社会救助。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和县(市、区)应急、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县(市、区)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积极接收捐赠款物,主动公开使用情况。


市司法局组织做好法律服务,协助有关县(市、区)和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2.5 保险保障。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内江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机构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扩大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4.3 物资装备


4.3.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目录和标准,负责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调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


4.3.2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等市级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3.3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应急等等市级部门完善本市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等应急产品的研发生产,推进应急产品标准化、模块化、产业化发展。


4.3.4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4.4 科技支撑


4.4.1 科技研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 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4.3 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并延伸到镇(街),实现市、县(市、区)、镇(街)、部门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 人员防护保障


4.5.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2各级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应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对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4.5.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的安全防护等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行动安全通则(试行)》《四川省救援行动安全要则(试行)》规定,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6 治安保障


4.6.1 市公安局组织有关警力,武警内江支队予以配合,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4.6.2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4.7 医疗卫生保障


4.7.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依托紧急医学救援站点,形成市、县(市、区)两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专家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等。


4.7.2市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4.7.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对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通用航空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4.9 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采取措施保障应急通讯频率,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4.10 避难设施保障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4.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4.11.1 应急供电保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4.11.2 气象服务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4.11.3 测绘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4.11.4 水文信息保障。水利、水文部门应依托现有水情站网及应急增设站点及时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11.5 司法保障。市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协会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4.11.6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4.12 区域合作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泸州、自贡、荣昌、永川、大足等市(区)应急联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5.1.1 编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各类预案须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 预案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 意见征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 预案分类分级。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对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市、区)应对行动,体现应对处置的主体职能。


(3)各类园区和镇(街)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对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5)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区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6)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对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对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7)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省在内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


(1)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2.3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之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本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2)镇(街)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市、区)政府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3)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分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4)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中央、省属在内企业合应急预案向市应急局备案,并抄送上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市级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上级企业主管机构。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属在内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5.2.5 其他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5.3.2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5.3.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4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每年必须组织1-2次“应急避险、疏散撤离、紧急逃生”应急演练。


5.3.5 组织联动演练,加强与周边地区协同联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为处置综合性复杂重特大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对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前述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6.1 加强公益宣传


通过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报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救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2 完善安全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监督。


6.3 健全培训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4 应急文化建设


切实加强公共应急文化、安全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在“内江应急”等网站上开设综合防灾减灾信息专栏,及时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应对突发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7 责任与奖惩


7.1 责任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7.2 奖励制度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7.3 惩处制度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对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局(市应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本预案由国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月16日印发的《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市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1.1 市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以下所列市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在《内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修订工作,并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同时,根据前述“5.4 预案评估与修订”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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