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
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