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成都市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基础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作业行为、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寄递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208.1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27917.3—2011 快递服务 第 3 部分:服务环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A 1468—2018 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
XF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YZ/T 0145 快递末端投递服务规范
YZ/T 0152 邮政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寄递企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寄递服务的企业。[来源:GA 1468—2018,3.2]
4 基本规定
4.1 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2 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第 12 章的规定。
4.3 评分表包括基础管理(180 分)、场所环境(80 分)、设施设备(260 分)、作业行为(250 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140 分)、应急管理(50 分)、事故管理(20 分)和持续改进(20 分)八个分项评价,满分为 1000 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 ÷(1000-缺项分)×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4.4 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等级应按评价项目总分(百分制)确定,评审得分应在 65 分(含)以上,各分项得分不得低于 60%。一级、二级、三级所需最低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总分不低于 85 分;
——二级总分不低于 70 分;
——三级总分不低于 65 分。
4.5 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设立有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寄递企业服务项目中的电梯、消防设备设施应经具有资质或具备从业条件的专业维保机构进行维护、保养;
——不存在 GB 35181 所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4.6 寄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具体指标要求见附录 A。
5 基础管理
5.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1.1 寄递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5.1.2 寄递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 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 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2.2 寄递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文件,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5.2.3 寄递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审核,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
5.3 安全规章制度
5.3.1 寄递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2 寄递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寄递企业批准后实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或告知相关从业人员。
5.3.4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5.4 岗位操作规程
5.4.1 寄递企业应在安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编制涉及安全事项的岗位操作规程。
5.4.2 寄递企业编制的岗位操作规程应符合设施设备、工作场所以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4.3 岗位操作规程经寄递企业批准后,应告知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或公示于相关工作场所、岗位。
5.4.4 寄递企业在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操作规程。
5.4.5 寄递企业应教育、督促岗位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5.5 安全生产投入
5.5.1 寄递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5.5.2 寄递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宜为收寄、派送人员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5.6 安全文化建设
寄递企业应按照AQ/T 9004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5.7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寄递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5.8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8.1 寄递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5.8.2 寄递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5.8.3 寄递企业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8.4 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8.5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5.8.6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5.8.7 寄递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8.8 寄递企业应对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及其他委托代办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8.9 寄递企业应对相关方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8.10 寄递企业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9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9.1 寄递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内容及要求等事项。
5.9.2 寄递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事故与应急管理等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6 场所环境
6.1 营业场所
6.1.1 营业场所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规定。
6.1.2 营业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具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6.1.3 营业场所内电气设备应满足安全要求。
6.2 处理场所
6.2.1 处理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规定。
6.2.2 处理场所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和 XF 654 的规定。
6.2.3 处理场所应采用围墙与外界进行隔离;入口前 10 米以外应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和机动车减速带;分拣区与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
6.2.4 处理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应急隔离区,专门用于可疑危险品的处理。
6.2.5 处理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以及与快件(邮件)处理无关的电气等设备。
6.2.6 处理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
6.3 仓库
6.3.1 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
6.3.2 仓库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的规定。
6.3.3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平方米, 仓库内主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 2 米,仓库地面应清晰标识疏散通道标识线。物品堆放应符合 XF 1131 的规定。
6.3.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排烟口及安全标志。
6.3.5 存储物品与风管、散热器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6.3.6 仓库内的车辆使用、电气装置应符合 XF 1131 的规定。
6.3.7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等标志。
6.4 控制中心(机房)
控制中心(机房)应符合 GB/T 2887 的规定。
6.5 建筑物防雷
6.5.1 寄递企业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设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6.5.2 防雷与接地系统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7 设备设施
7.1 一般要求
7.1.1 寄递企业不应使用以下设施设备:
a)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
b)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
c)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d)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
7.1.2 动力设备(强电)
2) 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7.1.3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4 不应随意关停、拆除设备的安全设施与附件,带病运行。
7.1.5 应定期对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维护及保养。
7.1.6 设备大修、改造、更新、报废应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实施。
7.2 自动分拣设备
7.2.1 设备各连接部分应稳定、牢固。
7.2.2 设备应具有紧急停用、报警以及防滑等装置。
7.2.3 设备应具有防尘、防噪等装置。
7.2.4 分拣传输机辊子处、推出装置处以及分拣口周围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7.2.5 工作面 2.5 米以下的皮带传送器的回程皮带及相连的惰轮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7.3 传送设备
7.3.1 设备滚轴部位应具有防护罩。
7.3.2 传送带应具有跑偏保护装置。
7.3.3 输送带沿线应具有急停拉线开关等急停保护装置。
7.3.4 流水线有撞伤风险的角铁处宜采用软质材料防护,适宜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7.4 安检设备
处理场所应配备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 GB 15208.1的规定。
7.5 报警设备
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内应安装相关报警器。
7.6 监控设备
7.6.1 营业场所应安装全面覆盖、具有红外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
7.6.2 处理场所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且应实现对主要生产作业区域全覆盖。
7.6.3 处理场所与外相通的各出入口、停车场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
7.6.4 监控设备应全天候 24 小时运转,图像清晰,图像保存时间应能满足相关要求。
7.7 车辆
7.7.1 干线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系统、倒车影像装置、锁闭装置,以及两具 2 千克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7.7.2 揽投车辆应为封闭车厢,并安装锁闭装置;车辆宜配备车载定位系统。
7.8 特种设备
寄递企业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
7.9 用电
7.9.1 寄递企业用电应符合 GB/T 13869 的规定。
7.9.2 寄递企业应确保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保持常闭状态,内部定期清扫。
7.10 消防
7.10.1 寄递企业应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7.10.2 寄递企业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巡检、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8 作业行为
8.1 快件(邮件)收寄
8.1.1 寄递企业获得订单后,应及时安排寄递服务人员收取快件、采集寄递信息。
8.1.2 寄递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私自收寄禁止、限制物品。
8.1.3 寄递企业应依法验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并封箱。
8.1.4 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8.1.5 寄递企业对收寄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确认非危险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8.1.6 寄递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再行收寄。
8.1.7 寄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
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资料下载:
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规范_DB5101/T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