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广应急〔2020〕2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价过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评价
技术服务体系,提高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 1 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 36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从业人员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汉市应急局对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和参与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监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项目跟踪关注的方式,对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评价机构监管机制。评价机构违法违章行为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
第五条 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向应急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附件 2);
2.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向应急部门书面告知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抽查,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将《安
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 3)报广汉市应急局。
评价工作结束后,形成的最终评价报告,以 PDF 文档格式加盖公章报广汉市应急局存档。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
定,加强安全评价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
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八条 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价人员在开展活动时,须出具评价机构对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严禁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评价活动。
第九条 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评价机构设立评价项目组时,应按照项目的专业需要合理搭配评价人员,配备有实际经验的技术力量,确保评价报告有针对性,
生产工艺安全可靠,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今后的安全管理具有明确的指导性。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第十一条 评价项目的验收审查,须经具有安全管理资质的专家库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复核、签字确认。参与评价项目验收审查专家
,应当与项目涉及的行业相匹配。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不得伪造、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以欺骗手段骗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对在广汉市辖区内开展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非安全评价类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管理和规范,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汉市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广安监[2017]30 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广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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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广应急〔2020〕2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