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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规范|DB510100/T 191-2015

发布时间:2020-10-19 17:57人气:
成都市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商业商务楼宇( 以下简称楼宇 ) 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基本规定、 组织机构、产权单位、 承租单位和物业单位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楼宇安全管理水平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55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 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 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业商务楼宇
具有商业、 商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通常为多家共同经营的商业综合体。
3.2
产权单位
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3.3
物业单位
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或楼宇交付使用后, 产权单位自行统一管理的组织。
3.4
承租单位
在商业商务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生产经营者、 自用产权单位等。
3.5
重要设施
包括消防设施、 特种设备、 变配电设施、 报警设备、 监控设备、 给排水设施、 燃气设施等。
4 基本规定
4.1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为最高。 等级越高, 表示楼宇的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越高。
4.2 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不应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楼宇及附属设施设备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安全等级的要求。
4.3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第 8 章的规定。
4.4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评分表包括组织机构( 50 分) 、 主体责任( 50 分) 、 工作制度( 100 分)、现场管理( 500 分) 、 隐患排查治理( 200 分) 、 应急救援( 70 分)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0 分) 、绩效评定及持续改进( 10 分) 八个分项的评价, 满分为 1000 分。
4.5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等级应按评价项目总分确定, 各分项权重得分不得低于 60%。 一级、 二级、 三级等各等级所需最低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总分不低于 900 分;
二级总分不低于 800 分;
三级总分不低于 700 分。
4.6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具体指标要求见附录 A。
5 组织机构
5.1 机构
5.1.1 楼宇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3
5.1.2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楼宇产权单位、 承租单位、 物业单位组成,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物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5.1.3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 协调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5.2 职责
5.2.1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本楼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5.2.2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楼宇安全管理方针、 目标及实施计划, 并定期对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5.2.3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制度, 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条件。
5.2.4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2.5 楼宇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
5.2.6 楼宇安全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3 基本要求
5.3.1 楼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5.3.2 楼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应采用策划、 实施、 检查、 改进 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5.3.3 楼宇的建筑、 附属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 消防、 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6 产权单位
6.1 产权单位是产权使用安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6.2 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楼宇, 确保楼宇及其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和档案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 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及时、 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6.3 应将楼宇内的房屋出租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租单位, 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6.4 应与承租单位、 物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6.5 应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管理投入的经费, 保证楼宇及其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6.6 配合物业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主动及时地将房屋出租和退租情况告知物业单位, 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向物业单位备案。 积极配合物业单位对承租单位做好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7 承租单位
7.1 承租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自用产权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7.2 承租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加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7.3 遵守统一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履行安全责任, 接受物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7.4 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物业单位和属地街道( 镇) 及行业主管部门。
7.5 完善并维护经营区域内的安全标识、 标牌、 标线, 确保负责管理使用和自配的重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运转。 不得影响、 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7.6 在组织大型商务活动前, 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报送属地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并告知物业单位和属地街道( 镇) 。 客流量超过额定数量,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限制客流措施, 做好疏导、疏散工作。
7.7 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从事特种行业、 高危行业的有关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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