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
第 1 部分:总则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
与GBZ/T 300.1—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方法确认/验证(见第5章);
——增加了空气样品采集及质量控制(见第6章);
——增加了样品实验室测定及质量控制(见第7章)
——增加了样品测定结果数据处理(见第8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慧芳、丁春光、王正虹、阮征、王芬、沈朝烨、霍宗利、王超洋、戎伟丰、张志虎。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 GBZ /T 300.1—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的基本要求、方法确认/验证、空气样品采集及质量控制、样品实验室测定及质量控制、样品测定结果数据处理等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的空气样品现场采集和实验室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 4 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称术语
JJG 956 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10.4和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采样体积 standard sampling volume;V20
在气温为20℃,大气压为101.3 kPa条件下,采集的空气样品体积。
[来源:GBZ/T 224—2010,6.2.10,有修改]
3.2
最短采样时间 shortest sampling time
为满足职业接触限值和最小采样体积,在一定采样流量下,空气收集器需要采集待测空气样品的时间。
3.3
校准曲线法 calibration curve method
在规定条件下,被测量值与仪器仪表实际测得信号之间关系绘制曲线,并采用该曲线对样品的实际测量值进行定量的方法。
注:校准曲线法分为工作曲线法(标准系列和样品均需要按照同一方法进行预处理的方法)和标准曲线法(标准系列不需要进行预处理的方法)。
[来源:GBZ/T 295—2017,3.11,有修改]
3.4
样品空白 sample blank
除不连接空气采样泵采集样品外,其制备与其他样品完全相同的空气收集器。
注:包括空气收集器准备、安装和拆卸,以及样品的运输和储存。
[来源:ISO 18158—2016,2.2.3.9,有修改]
3.5
方法空白 method blank
在实验室内按照方法要求测定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注:包括方法所涉及到的空气收集器、容器、试剂、仪器和环境等。
[来源:GBZ/T 295—2017,3.16,有修改]
3.6
空气收集器空白 sampling container blank
实验室留存的空气收集器(未带入现场且未进行样品采集的容器),按照方法要求测定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4 基本要求
4.1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符合GB/T 27476.1和其他相关管理要求;实验室应配备控制危害的通风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人员接触有健康危害的场所、样品、试剂时,应注意个体防护;剧毒、高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验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按无害化要求管理和处置。
4.2 仪器设备管理
实验室应将采样和测量的仪器设备纳入管理,并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泵应在负载4.5 kPa状态下,定期或采样前对流量示值误差、流量稳定性、计时误差、稳定运行时间等指标进行核查,其结果应符合JJG 956的要求。实验室应定期对测量仪器的定量下限和精密度等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光谱类测量仪器应注意对波长校准,质谱类仪器在测定前进行自校准。
4.3 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实验室可根据具备的仪器设备条件,选择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文献资料等检测方法,并纳入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方法中如有两个及以上方法时,实验室可根据设备及技术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标准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后应用;文献资料方法应进行方法确认后应用;检测方法应满足 GBZ 2.1 和职业危害暴露评估的需要。
4.4 实验用水和耗材验收
实验用水应为纯水,可采用蒸馏和离子交换方法制备,其待测化学物质的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实验室应对空气收集器、采样介质、试剂、容器等的质量进行验收,如固体吸附剂管的本底值和解吸效率、滤膜的本底值和洗脱(消解)效率、试剂空白的本底值等,必要时按照8.3纳入样品测定结果的计算和样品测定结果修正。
5 方法确认/验证
5.1 方法验证
5.1.1 方法验证的内容包括方法的测定范围、正确度(解吸效率/消解或洗脱效率、加标回收率)、精密度和方法定量下限等。
原文下载: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 GBZ/T300.1-2026


